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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6部门转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意见提出,我省将于8月底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住房租赁企业在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应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我省将严控违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